心靈聚落報名契約

甲方為報名活動者,乙方為心靈聚落有限公司,雙方約定契約條款如下,甲方報名後視為同意下列條款:

第一條(法定代理人)

甲方須年滿16歲始得報名活動,若甲方為年滿10歲但未滿16歲之人者,本契約訂定時,應經甲方之法定代理人同意並陪同參與,本契約始生效力

第二條(適用之範圍)

甲乙雙方關於本活動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本契約中未約定者,適用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廣告責任)

與本契約有關之附件、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內容均視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第四條(集合及出發時地)

甲方應自行前往乙方公告通知之集合地點。甲方於往返活動地點之途中(包括抵達前及返回路上),其交通安全、個人人身安全及財產風險均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五條(費用及其付款方式)

除雙方有特別約定者外,甲方應於簽訂本契約時,以轉帳或匯款方式繳付本活動費用。

甲方應於報名後 3 日內繳付本活動費用。倘甲方逾期未完成繳付本活動費用,視為自始放棄報名資格,乙方得逕行取消甲方之名額並將該名額釋出予他人,不另行催告或通知。

第六條(活動無法成行時乙方之通知義務及賠償責任)

於活動開始前,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致活動無法成行者,乙方應於知悉無法成行時當日通知甲方且說明其事由,甲方得請求退還全額費用或順延至其他活動使用。若該場活動報名人數未達開班標準,乙方最遲應於 7 個日曆天前通知甲方,並全額退還甲方已繳之活動費用。

如遇天災、颱風、地震、流行疫情、政府法令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或主管機關已發布停班停課、警戒區域或管制公告等,致活動無法安全或如期舉行時,乙方應取消活動,並全額退還甲方已繳之活動費用。

第七條(出發前顧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甲方於活動開始前得終止契約,乙方將依下列基準退還金額予甲方:

  1. 活動開始前第十四日以前終止契約者,乙方退還甲方繳納之總活動費用。

  2. 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十三日以內終止契約者,乙方退還甲方繳納之總活動費用百分之七十。

  3. 活動開始前一日以內終止契約者、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終止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除有不可抗力之因素且出具證明外,乙方不退還甲方繳納之任何活動費用。

  4. 費用之轉讓與保留:甲方如因不可避免之事由無法參加活動,於活動開始前七日以前通知乙方終止契約者,除得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辦理退款外,亦得經乙方同意,改採以下任一替代方式處理:

    • 名額轉讓:甲方得將報名資格轉讓予指定之第三人,由該第三人代為出席,轉讓前應事先經乙方同意後方得為之。

    • 費用保留:甲方得申請將已繳費用保留,供日後報名乙方同性質活動使用,保留期間自申請日起算一年為限,逾期不退還任何活動費用。

第八條(於活動開始後之終止)

於活動開始後,任何一方得終止契約。終止契約後之權利義務,應依下列情形處理:

  1.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而終止者,甲方得扣除乙方得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後,請求乙方退還剩餘尚未執行之活動費用。

  2.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私人因素未能及時參加依本契約所排定之行程,或中途退出活動等)終止契約者,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活動費用或任何補償。

  3.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終止契約者,扣除乙方已經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後,應退還甲方尚未執行之活動費用剩餘款項。如有造成甲方損害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九條(特別約定)

  1. 乙方應自行前往活動地點,並應準時或提前抵達以利活動進行。乙方應於活動期間進行靜態攝影花絮紀錄及即時動態簡易紀錄,並應於活動結束後 7 日內,提供前開紀錄檔案予甲方。

  2. 甲方若有特殊飲食習慣(例如對特定食物過敏、素食者),敬請事先告知,若未告知導致誤食者,乙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3. 甲方若於活動期間出現脫序行為(例如:酒後行為不當、精神狀況不穩定),乙方有權終止契約並要求甲方離開活動現場,並應認屬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提前終止本合約。

  4. 如活動頁面或官方網站已明確標示活動內容包含酒精飲品,甲方應於報名前自行評估其身體狀況、年齡、及參與適宜性。因甲方個人健康狀況、酒精耐受度或未事先審慎評估所產生之相關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因飲酒導致之身體不適、意外受傷等),乙方不負任何法律與損害賠償責任。

  5. 甲方切勿期待參加乙方之課程得以治癒特定疾病。

  6. 甲方充分瞭解授課老師為調整學員正確姿勢,可能碰觸甲方肢體,倘甲方不願與授課老師有肢體接觸,應直接表示拒絕。

  7. 甲方充分瞭解授課地點(臨近/位於)(海邊/山區),活動有潛在危險,務必注意自身安全。

  8. 甲方同意乙方使用其參加活動期間之肖像並發布於社群媒體與官方網站,但甲方以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或其他書面方式請求乙方刪除者,不在此限。

  9. 甲方不得偕同寵物參加活動。

  10. 甲方應自行妥善保管自備器具、個人物品,乙方不負保管之責任。

  11. 甲方應維護乙方提供之設備,倘甲方損壞設備致無法使用者,應照價賠償。

第十條(個人資料之保護)

  1. 乙方因履行本契約之需要,於安排活動及相關服務之目的內,得依法規規定蒐集、處理、傳輸及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

  2. 前項甲方之個人資料乙方負有保密義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或依法規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

  3. 第一項甲方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終了時,乙方應主動或依甲方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甲方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在此限。

  4. 乙方發現第一項甲方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時,應即向主管機關通報,並立即查明發生原因及責任歸屬,且依實際狀況採取必要措施。

  5. 前項情形,乙方應以書面、簡訊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甲方,使其可得知悉各該事實及乙方已採取之處理措施、客服電話窗口等資訊。

第十一條(第三方合作單位責任條款)

甲方知悉並同意,本專案活動中所涉及之場地、餐食、私廚、住宿、交通、攝影或其他第三方服務,可能由乙方協調之外部合作單位提供,該等合作單位非乙方之受僱人或內部人員。

如因前述第三方合作單位之場地設施、餐食提供、服務執行、管理維護或其他可歸責於該第三方之事由,致甲方、甲方參與人員或其他第三人發生損害、意外或爭議者(包括但不限於食物中毒、場地摔傷等),應由該第三方合作單位依法逕向甲方負責。乙方之責任僅限於合理範圍內協助甲方與該第三方合作單位進行溝通、協調及後續處理,乙方不對該第三方之行為或服務結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惟如該損害、意外或爭議,經證實確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直接安排錯誤、不當指示、管理或執行重大疏失所致者,乙方始依其可歸責範圍負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活動花絮紀錄與智慧財產權條款)

乙方於活動期間得進行靜態攝影花絮紀錄及即時動態簡易紀錄,並應於活動結束後 3 日內將前開紀錄檔案(照片或影片)提供予甲方。

前述活動紀錄檔案之著作權、智慧財產權及相關權利,均專屬歸乙方所有。

甲方於收到紀錄檔案後 5 日內,如有不希望公開之照片或影片,應以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或其他書面方式通知乙方。如甲方未於 5 日內回覆或提出異議,即視為同意乙方使用包含甲方肖像在內之活動花絮,乙方得將其發布、展示於乙方之社群平台、官方網站、作品集等管道。

倘甲方於報名表單勾選「不授權使用肖像權」者,乙方承諾不會公開包含該甲方正臉之照片或影片。但為呈現活動整體氛圍,乙方仍得公開拍到背影、側臉或未具可辨識性之活動紀錄。如甲方希望完全不被拍攝,應於活動開始前另行主動以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或其他書面方式通知乙方。

第十三條(合意管轄法院之約定)

雙方就本契約有關之爭議,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